《远方好物禁止分享商品及服务规则》
为保障远方好物平台商家、服务商、用户合法权益,规范商家、服务商、会员发布商品/服务(以下统称“商品”)及信息的行为,维护远方好物平台的正常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远方好物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远方好物微商城管理系统商家服务协议》《运营及管理服务协议》《远方好物平台内容创作规则》《远方好物生活号服务协议》《远方好物直播间营销活动规则》等平台协议和规则,特制定《远方好物禁止分享商品及服务规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远方好物平台所有商家、服务商、会员。
第二条 远方好物禁止分享商品/服务/信息场景
远方好物禁止分享商品/服务/信息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
Ø 直播间信息(如直播间画面展示、口播、评论);
Ø 生活号信息(如图文展示、视频展示、评论);
Ø 商品信息、商品卖点;
Ø 内容发布者信息(如作者签名、个人主页发布的各类信息)。
第三条 效力级别
本规则是对远方好物平台各协议和规则的有效补充。远方好物平台内所有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以及与平台签订的各项协议。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平台规则、平台协议等规定的行为,本规则已有规定的,适用本规则,本规则尚无规定的,远方好物平台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平台规则及各项协议酌情处置。
第四条 禁售商品名录、禁发信息
商家不得出售法律法规或远方好物平台规则禁止销售的商品。
商家、服务商、会员不得在商品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题、商品描述、商品图片),店铺页面(包括但不限于店铺名称、店铺介绍、店铺公告等),直播间(包括但不限于直播间画面展示、口播、评论),或者生活号等信息发布区块发布禁售商品或相关信息。
禁售商品名录、禁发信息详见本规则附件《远方好物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第五条 禁止规避
商家、服务商、会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规避本规范及远方好物禁售商品的相关管理措施。
第六条 违规处罚措施
如商家、服务商、会员违反本规范规定或法律法规,出售禁售商品、发布禁售商品相关信息或其他违规信息的,远方好物平台将依据《远方好物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远方好物微商城管理系统商家服务协议》《运营及管理服务协议》《远方好物平台内容创作规则》《远方好物生活号服务协议》《远方好物直播间营销活动规则》等平台协议和规则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处理措施:
(一)对违规商品或信息采取下列措施:
(1)限制发布商品;
(2)下架商品。
(二)对违规店铺采取下列措施:
(1)公示警告;
(2)终止部分或全部服务、断开链接等;
(3)删除店铺、商品、生活号、活动页等位置的信息;
(4)暂停店铺交易;
(5)扣除保证金;
(6)暂停支付所有应结账款;
(7)终止合作。
(三)违约金:商家、服务商违反本规则的,应按《远方好物平台用户服务协议》《远方好物微商城管理系统商家服务协议》《运营及管理服务协议》及平台规则向远方好物平台承担违约金。
(四)赔偿损失:商家、服务商、会员违规行为给远方好物平台或任何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远方好物平台除对违规商品、信息及店铺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外,还有权扣除商家、服务商的保证金或应结账款用以弥补远方好物平台或第三方的损失,并有权就不足部分进一步向商家、服务商追偿。
(五)要求商家在指定期限内按照店铺服务协议及平台管理规则之规定,修改或删除相应商品或信息,并对店内其他商品进行自检自查。
(六)商家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远方好物平台将移交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规则生效及适用
(一)本规则于2026年2月1日公示,2026年2月8日生效。
(二)商家、服务商、会员发布/销售商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以前的,适用当时有效的规则,发布、销售商品及相关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范修订生效之日及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远方好物平台
2026.2.1
附录:《远方好物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附录:《远方好物禁发商品及信息名录》
商家、服务商、会员禁止发布商品/商品信息/店铺信息
具体情形
一、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管制器具类
1、枪支、弹药、军火、武器类;
Ø 枪支、弹药、军火、火药枪、气枪、手雷、炸弹等;
Ø 大型军用武器类商品,如导弹、火箭、氢弹、战斗机、坦克、航空母舰等;
Ø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
2、枪支、弹药、军火的相关器材,零部件,附属产品、仿制品及其制作方法等;
Ø 枪支、弹药、仿真枪、气动枪、冷媒枪、发令枪、消防枪、易改制的火药动力射钉枪、军火的零部件,相关器材,配件,附属产品及其制作方法;
Ø 外观完整、未进行明显去功能化改造的子弹、炮弹等弹药类工艺品;
Ø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Ø 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3、管制类刀具;
Ø 弹簧刀/跳刀;
Ø 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Ø 刀尖角度大于等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Ø 开刃的大刀、枪、武术刀、矛、腰刀、剑、武士刀;
4、弩配件及用于狩猎或杀伤性目的的箭头等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
Ø 真弩;
Ø 金属制飞镖:三角镖、六角镖等多角镖;
Ø 带有助力构造等情况的高危弹弓和口袋弹弓;
Ø 吹箭、吹刺、吹针、袖箭、麻醉枪的配件、麻醉针、麻醉吹管等;
Ø 其他可能用于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管制器具及制作方法;
5、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对他人身体造成重大伤害的管制器具;
Ø 电击器;
Ø 防身用的辣椒水、防狼喷雾;
Ø 需遵守《电子商务法》、《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武器、警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国家机关相关用品类
1、安防、警用、军用制服、国家机关制服、标志、设备及制品;
Ø 国家机关人员、军警、警用的服饰及配件(包括警犬服饰及配件)及其仿制品等;
2、军用、警用的设备及其仿制品;
Ø 军用警用设备、制品、专用软件:如执法记录仪、望远镜、对讲机、警戒线、灯箱、巡逻车、阻车设备、鸣笛设备、手铐、脚镣、指铐、塑料扎带、审讯椅、胡椒喷雾剂、头盔、防弹衣、防刺服、战术腰带、八件套、网枪、防暴盾牌、强光手电、车灯、爆闪灯、防爆桶、军/警车、证件套、伸缩棍、警笛、警灯警务通、酒精测试仪等;
3、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Ø 军需、国家机关专供、特供等商品;
4、警用或军用标志,警察、军人或相关组织的名义;
Ø 使用“中国人民解放军、警察”标志;
Ø 使用“警察、公安、公安局,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部队”等相关信息进行宣传;
5、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人员名义和人员形象进行宣传的商品及信息。
Ø 不当使用军用、警用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门标志、人员名义和人员形象进行宣传的商品及信息;
三、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类
1、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发射装置,介绍制作易燃易爆品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
Ø 各类易燃烧性物品及其容器,包括液体、气体和固体。如汽油、煤油、桐油、酒精、生漆、柴油、气雾剂、瓦斯气瓶、磷、硫磺、氢气、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乙烯、丙烯、乙炔等;
Ø 易燃易爆物品发射装置:如仙女棒、火药、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Ø 压缩和液化气体及其容器(仅可售卖卡式炉气罐);
Ø 火石烟花类商品;
Ø 介绍易燃易爆物品制作方法的相关教程、书籍。例如 《弹药工程》、《工业炸药理论》、《火炸药科学技术》、《危险压力波与弹药膛炸》、《制导弹药技术》、《火炸药生产技术》等;
Ø 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Ø 消耗臭氧层物质、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及有害或危险物质;
Ø 《危险化学品名录》、《剧毒化学品目录》中收录的化学品;
Ø 易致死致伤类化学品成分;
Ø 各类易腐蚀性物品及其容器。如火硫酸、盐酸、硝酸、有机溶剂、双氧水、危险化学品等;
Ø 各类放射性元素及容器。如铀、钴、镭、钚等;
Ø 各类烈性毒药。如铊、氰化物、砒霜等;
四、毒品及相关工具类
1、毒品、制毒原料、制毒化学品及致瘾性药物;
Ø 毒品:如鸦片(包括罂粟壳、花、苞、叶)、吗啡、可卡因、海洛因、大麻、冰毒、麻黄素及其制品等;
Ø 新型毒品,如“小树枝”,笑气、rush等;
Ø 毒品衍生品:如可导致瘾性物品等;
Ø 制毒原料:罂粟、大麻等;
Ø 易制毒化学品:用于制造海洛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醋酸酐;制造苯丙胺类兴奋剂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素、伪麻黄素、去甲麻黄素、1-苯基2丙酮、苯乙酸等;制造摇头丸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黄樟脑、异黄樟脑、黄樟油、胡椒醛;制造可卡因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高锰酸钾;制造致幻剂LSD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制造甲喹酮的主要易制毒化学品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也有制毒所需的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乙醚等溶剂等。
Ø 致瘾性药物:如美沙酮、阿片酊等;
Ø 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反兴奋剂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毒品吸食工具及配件、介绍制毒的方法;
Ø 阿拉伯水烟壶、K壶、溜冰壶、冰壶、嗨壶、咕噜壶、其他自制吸毒工具等;
Ø 吸食毒品用的成套工具,如:鬼火打火机、烧锅、冰壶等吸毒工具及配件;
Ø 介绍制作毒品的方法、工艺及相关产品的书籍及相关信息;
Ø 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反兴奋剂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涉毒类商品或服务;
Ø 含罂粟、大麻的食品、调味品、护肤品等制成品;
Ø 含有【ENJOY WEED】【LET GET SMOKING】【STAY SMOKING ALL DAY EVEYDAY】等暗示吸大麻的英语短语的商品;
Ø 使用毒品名称的同音字、异形字等擦边球宣传商品,如使用樱粟、云栗壳描述调味类商品;
4、含有宣扬涉毒文化的信息;
Ø 含有宣扬毒品亚文化等涉毒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大麻文化衫等;
Ø 使用毒品名称的同音字、异形字等擦边球宣传商品,如使用云栗壳描述调味类商品;
Ø 使用毒品相关词汇及变体词进行营销宣传,如 “rs闻”等;
五、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政治与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类
1、含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的商品或信息;
Ø 含有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禁止出版发行及销售的,或不宜在国内出版发行、销售的涉政书刊及收藏性的书籍、音像制品、视频、文件资料,诈骗网站等;
Ø 漏绘、错绘国家领土的地图图形及其制品;
Ø 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地图产品;
Ø 国家禁止的集邮票品以及未经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制作的集邮品,以及一九四九年之后发行的包含“中华民国”字样的邮品;
2、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Ø 未经授权的含有国家领导人相关的信息或商品;
Ø 未经授权使用国内外国家领导人及其亲属的名义、形象进行商品宣传;
Ø 利用特型演员现象模仿/冒充领导人进行商品宣传;
Ø 恶意或不当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提词、讲话内容或词汇进行营销;
3、违反公序良俗、自然科学、封建迷信类的商品及服务;
Ø 以周易、命理名义预测国运、政府政策动向、自然灾害;含有人体成分的人骨法器;以运功等方式治疗疾病;
Ø 利用相关商品宣扬封建迷信,包括但不限于:改运、诅咒、巫蛊、法事超度类服务、平安符、占卜用品、星座运势推算类商品、算命商品、祭祀用品、塔罗牌等推测运势类商品;
Ø 封建迷信器具:人骨法器、违规佛牌、迷信资料、迷信玩偶、祭祀纸人
Ø 封建迷信描述:有利于官运、学业运、挡煞、得世间利益、改命等有关描述;
4、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民族仇恨、种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的商品或信息;
Ø 宗教用品,包括但不限于:违规宣传宗教教义、宗教活动以及借助宗教用品营销(如念佛机等宣传佛用商品)违规举行宗教仪式;
Ø 特定人群出镜的定制类视频服务,如喊话、举牌或祝福等;
Ø 针对民族、种族、性别、地域或群体发表歧视言论;
5、含有损害国家荣誉、名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Ø 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Ø 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如宣扬纳粹或二战期间军国主义思想的商品或信息;
Ø 损害国家荣誉、名誉的商品或信息,如对中国使用辱蔑称谓的商品或信息;
6、含有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国家领导人、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宗教活动及等商品或信息;
Ø 传播或评议国家政策、政治事件、社会事件的信息;
Ø 传播或评议宗教活动的信息;
Ø 不当使用国家政策、会议、纪念日进行商品宣传;
Ø 不当使用社会冲突、纠纷或事件进行商品宣传;
六、色情、暴力、低俗类
1、含有淫秽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色情陪聊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Ø 含有色情淫秽内容的网站、音像制品及视频、色情陪聊服务、陪睡叫醒服务、成人网站论坛的账号/邀请码或其他淫秽物品;
Ø 低俗教程,如PUA教程、搭讪教程等;
2、可致使他人暂时失去反抗能力、意识模糊的口服或外用的催情类商品及人造处女膜等;
Ø 催情类商品、迷药、听话水及人造处女膜等;
3、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Ø 用于传播色情信息的软件、种子文件、网盘资源及图片;
4、含有色情、暴力、低俗内容的音频及其制品、视频及其制品、读物、游戏等,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Ø 含有情色、暴力、低俗内容的音像制品、读物、游戏等,原味内衣及相关产品;
5、网络低俗产物;
Ø 展示或描述裸体、性器官、性行为、女性裙底或其他露点行为、诱惑挑逗类姿势行为;
Ø 展示或描述任何色情动作、性暗示动作、性暗示文字;
Ø 网络低俗语言或辱骂;
Ø 恶搞低俗食品等其他网络低俗产物;
6、软色情相关信息;
Ø 婴儿形象露出性器官、聚焦敏感部位;
Ø 儿童形象露出性器官、凸显敏感部位、泄露隐私;
Ø 含有不雅姿势的童装商品,如撅臀、趴档(趴腿)、张开腿露隐私部位等;
Ø 发布儿童穿着破损贴身衣物的商品;
Ø 发布衣物未穿戴整齐的童装商品,如下装穿戴后向上拉扯、向下脱等;
Ø 含有性感词汇宣传的童装商品;
7、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商品或信息;
Ø 含有血腥、暴力、致死(残)或虐待等影响或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的商品及服务,如儿童邪典等;
8、境外成人秀商品;
Ø 境外成人秀商品;
9、色情低俗商品及商品展示;
Ø 展示或描述任何色情动作、性暗示动作、性暗示文字;
Ø sm类商品真人穿戴展示,性爱家具真人展示;
Ø 情趣器具与人体画面有性演示、性暗示;
Ø 情趣内衣产品漏三点,敏感部位无有效遮挡;蓄意渲染隐私部位、对隐私部位进行形象化展示;
Ø 壮阳、丰胸类商品出现任何非正常的功效性描述,聚焦性器官的展示;
七、赌博、博彩商品及服务类
1、提供赌博、博彩的平台、网站,赌博用具;
Ø 提供赌博、博彩的平台、网站,赌博用具,如遥控色子、透视扑克、自动翻牌器、六合彩、老虎机、暗宝、彩票等;
2、明示或暗示赌博信息的商品;
Ø 使用“逢赌必赢”等相关信息进行商品宣传;
八、侵犯他人隐私的相关商品、信息及服务类
1、用于侵害信息或数据的软件、设备及相关服务;
Ø 用于监听、监视、窃取隐私或机密的软件及设备:如手机监听卡、窃听器、透视眼镜、作弊耳机、橡皮接收器等;
Ø 具有监听、监视、录音功能的商品:如伪装烟感器式、笔式、打火机式、钥匙扣式、U盘式等;
Ø 售卖木马、病毒或计算机漏洞类软件及硬件
Ø 破密软件、入侵工具、强制进入软件;
Ø 远程控制/监控软件;
Ø 售卖人脸照片活化,人脸照片视频化(买卖个人图片、视频等)、代破解人脸识别等涉及个人信息安全的服务及商品。如“高仿真人皮面具”、“易容人皮面具”、“乳胶(硅胶)仿真人皮面具”;
Ø 禁止买卖身份证信息、银行卡信息等违规商品及服务;
Ø 禁止出现身份证号、地址等公民个人真实的隐私信息;
2、用于非法摄像、录音、取证等用途的设备等;
Ø 具有摄像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偷拍商品或信息,如烟感器式、手表式、笔式、打火机式、眼镜式、钥匙扣式;
Ø U盘式、充电器式、挂衣钩式、闹钟式、插排式、充电宝式、水瓶式等其他伪装偷拍商品;
Ø 具有监听功能、极具隐蔽性的伪装监听商品或信息,如隔墙监听器、排插式、车充式等其他伪装监听商品;
Ø 偷窥及非法记录的设备:如反猫眼偷窥设备等;
3、盗取或破解账号密码的软件、工具、教程及产物等;
Ø 破解账号密码、入侵、强制进入的软件、工具、教程、服务;
Ø 黑客相关的软件、工具、教程类商品及服务;
Ø 黑客论坛的账号、邀请码,黑客教程;
Ø 无线信号扫描工具、软件、教程及服务等;
Ø 售卖木马、病毒或计算机漏洞类软件及硬件
4、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Ø 个人隐私信息及企业内部数据;
Ø 提供个人手机定位、电话清单查询、银行账户查询等服务;
5、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Ø 涉嫌侵犯其他公司或个人利益的手机破解类商品或服务;
九、医药、医疗器械、医疗服务、医美类
1、药品;
Ø 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目录、医疗用毒性药品、注射剂类药品等
Ø 国家公示已查处、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禁止生产、使用、销售的药品;
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定的假药、劣药;
2、针头类产品;
Ø 注射类美白针剂、溶脂针剂、瘦身针剂等用于人体注射的美容针剂类商品;
Ø 含针的水光枪等产品;
3、医疗健康服务;
Ø 各类诱导采血行为宣传;
Ø 买卖人体器官、遗体提供的中介等服务;
Ø 人类遗传资源,如精子、卵子、受精卵、胚胎等,以及买卖相关资源的中介等服务;
Ø 代孕及相关中介服务;
Ø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如以“胎儿摄影”名义为孕妇提供四维彩超服务;
Ø 医疗诊断、课程及咨询服务,如在线诊疗、医美(医疗美容服务)、口腔治疗、基因检测、产后康复、康复疗养、心理咨询、问诊、针灸、纹身、整形服务、增高、疾病治疗、偏方秘方课程、涉及药材课程、保健课程、两性健康及孕产课程等;
4、医美服务相关;
Ø 整形手术(双眼皮/重睑术、去眼袋术、眼/鼻/面综合整形术、假体隆鼻/隆胸术、抽脂术等);
Ø 第五代热玛吉;
Ø 超声刀、胎盘素;
5、医疗器械;
Ø 红绿色盲隐形眼镜;
Ø 以盲盒形式(名义)销售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
Ø 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生产、进口或即销售的医疗器械,以及平台认定的其他高风险、高警示等禁止销售的医疗器械,特定品类下的相关商品除外;
Ø 依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及相关分类目录认定的“医疗器械”,如牙科医疗器械、妇洗器、皮肤赘生物刮除器等;非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
Ø 特定类目下的相关商品除外: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许可的商家发布在指定类目的商品,且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禁止销售的商品;
6、病原微生物类;
Ø 人间或动物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如霍乱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粗球孢子菌、狂犬病毒、SARS冠状病毒;
十、涉及欺诈、盗窃、作弊、骚扰他人等商品或服务类
1、用于作弊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Ø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颁发的文件、证书、公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章、防伪标签、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收藏证书等非法或仅限国家机关或特定机构方可提供的服务;
Ø 考试考核作弊用具、计量结果伪造用具、票据伪造冒用工具及服务,如改装作弊用具、代打卡指纹膜、考试作弊用具、出租车发票打印机、作弊耳机等;
2、具有欺诈风险的商品及服务;
Ø 涉嫌欺诈等非法用途的软件、工具及服务,如在家兼职、手工活兼职、打字员、异地客服兼职、夜总会兼职等具有欺诈性质的招工信息、ab单、0粉丝开通精选联盟、0粉丝带货、账号解封服务、刷单刷评价、刷粉丝服务;
Ø 代刷服务、提升店铺评价指标服务或防举报服务、作弊软件等不正当竞争工具或软件;
Ø 变声软件、改号软件、IP修改软件、定位修改软件、手表心电图破解服务、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或身份证号码作弊软件(仅包括生成器、采集系统、修改软件);
Ø 由硅胶材质制成的易容面具、改号设备、汽车信号干扰器、汽车遥控复制器、学习型遥控器、改装作弊用具(包括但不限于地磅、电表或电子秤)、门禁卡拷贝机器、代打卡指纹膜商品;
3、偷盗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Ø 汽车钥匙解码器、撬锁工具、万能钥匙、开锁服务及其相关教程、书籍等;
4、偷电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破网、翻墙软件及vpn代理服务等;
Ø 偷电设备、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破网、翻墙软件、自由门、无界、逍遥游、VPN账号及服务、提供境外IP服务的境外服务器、软件、卡密及变相的网络加速器;
5、用于骚扰他人的工具类商品及服务;
Ø 震楼器;
Ø 恶意骚扰软件,如追呼软件、短信攻击软件、骂人软件等;
Ø 群发设备、软件及服务,如短信猫等;
6、非法所得的商品;
Ø 偷盗、抢劫所获得的物品;
Ø 走私、海关罚没的商品及相关服务;
7、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文件等;
Ø 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等依法可用于身份证明的文件;
8、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的试卷、答案,考试替考服务;
Ø 未公开发行的国家级正式考试答案及考试替考服务,如应年四六级英语、中高考、公务员考试等考前、考中答案及替考服务;
9、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破解视频信号的软件或设备,无人机反制设备;未获国家批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
Ø 卫星信号收发装置及软件,用于无线电信号屏蔽的仪器或设备,如卫星锅、高频头、接收机、黑卡、编码器、解码器或解压及接收一体装置等;
Ø 数字电视/视频破解软件或设备、电视棒、手机信号屏蔽器或GPS信号屏蔽器;
10、一卡多号,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以及可于蹭网的设备等;
Ø 一卡多号;
Ø 有蹭网功能的无线网卡;
Ø 描述信息中有告知会员能用于蹭网的设备等;
11、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Ø 对消费者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排除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服务;
12、物流包裹单、面单、单据凭证、单号、单号生成器等;
Ø 如邮局包裹、EMS专递、快递等物流单据凭证、单号及单号生成器等;
13、含有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商品;
Ø 含有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商品;
14、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Ø 规避合法出入境流程的商品及服务;
十一、动植物及动物捕杀商品类
1、国家保护类动植物、国家野生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三有”动物及相关商品;相关部门或文件禁止销售的动植物类商品;
Ø 国家保护类动物包括但不限于:
Ø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动物;
Ø 上述附录中动物的内脏、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已灭绝动物与现有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的化石;
Ø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Ø 上述附录中人工繁育的动物及其相关制品(包括鳄鱼、鲨鱼、娃娃鱼等)也不可售卖;
Ø 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包括但不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包含的植物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包含的植物;
Ø “三有”动物及相关商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包含的动物;
Ø 相关部门禁止销售的动植物类包括但不限于:长江野生鱼;
Ø 保护动物相关制品包括不限于:象牙、鹤顶红/盔犀鸟、砗磲、珊瑚、犀牛角、玳瑁 、披毛犀角、虎骨;
Ø 宣称为钓鱼使用的药剂、成分含有果酸或中药配方的诱鱼类商品;
Ø 有毒植物,如银冠玉、乌羽玉等
(注:资质合规齐全的人工栽培、繁殖的国家保护类植物的树苗、盆栽等可以发布;)
2、严重危害人畜安全的动物捕杀设备或配件以及其他动物捕杀工具;
Ø 捕猎器,野猪机、捕猎套、捕鸟设备、蚯蚓捕杀设备等;
Ø 捕鱼机、电鱼机、抓鱼机、可视锚鱼器等;
Ø 禁用渔具目录中的渔具,如绝户网、拦河网等;
3、猫狗肉、猫狗皮毛、鱼翅、熊胆及其制品等,以及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Ø 猫狗肉及皮毛制品;
Ø 熊胆及熊胆制品等,以及其他有违公益或对当地生态系统可能造成重大破坏的生物物种及其制品;
4、独角鲸及独角鲸牙制品相关产品;
Ø 独角鲸及独角鲸牙制品相关产品;
5、活体宠物;
Ø 活体猫、活体狗(仅允许以代金券的形式售卖);
6、动物的化石;
Ø 已灭绝动物的化石,如鸟类、恐龙等等;
Ø 现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参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一级)的化石;
十二、金融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1、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Ø 伪造变造的货币以及印制设备;
2、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
Ø 非法买卖外汇,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或相关产品;
3、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外币及仿制品;
Ø 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及仿制人民币,外币及仿制品、港澳台钱币、外汇兑换券的商品;
Ø 人民币制作的物品:如硬币戒指等;
Ø 无防伪硬盒/塑封包装且未经过鉴评机构评分的钱币/纪念币/纪念钞/纪念章(各印钞造币厂、中国金币、康银阁等官方装帧或原厂封装发行除外);
4、票、基金、股票、证券等服务;
Ø 税票、银行发行或承办的银行卡、信用卡;
Ø 贷款服务或软件、证券服务、代还软件或服务、基金服务、套现服务、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服务功能的商品、炒股软件、荐股软件;
Ø 外汇交易服务;
Ø Pos机、MPOS或刷卡器、支付/收款码终端、股票/基金分析或推荐、股票服务等;
5、基于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等数字化产品及衍生服务、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商品;
Ø 比特币、莱特币、比奥币、夸克币、无限币、可可币、便士币、PPCoin、NameCoin等高利贷、私人贷款、贷款推广等互联网虚拟币以及相关服务和商品;
Ø 获取区块链技术生成的虚拟货币的教程、攻略或软件;
6、仅限特定金融机构方可提供的商品或相关服务;
Ø 金融咨询等相关服务;
Ø 投资理财服务;
7、非法个人信用服务;
Ø 售卖金融信用类商品开通服务、修复服务、刷分服务;
8、非法传销类商品;
Ø 法院、公安机关等认定为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
Ø 已涉案、被法院、公安机关等介入调查,涉嫌非法传销性质的商品;
Ø 涉嫌非法传销被曝光,引起重大舆情的商品;
9、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代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Ø 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付、信用卡代刷类服务及其他违反《关于代办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的商品或服务;
10、非法集资类商品;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条例的相关规定;
Ø 涉嫌非法集资类商品,如未得到国家相关政府部门许可以个人名义发布集资或募捐类的商品;
十三、烟草及相关产品类
1、烟草、电子烟、烟草专卖品及烟草专用机械;
Ø 香烟、电子烟及其配件、烟油、烟弹、鼻烟、土耳其水烟、烟标、茶烟、烟草专卖品(烟草种子、卷烟、雪茄烟、烟丝、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滤嘴棒)及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Ø 烟卡;
2、草本雾化器等抽吸电子设备;
Ø 草本雾化器、草本润嗓瓶等,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送系统设备商品;
十四、违反公序良俗
1、违反社会价值观;
Ø 虐待动物相关不良内容;
2、劣迹艺人/网红与饭圈文化;
Ø 劣迹艺人;
Ø 相关艺人/网红不得宣扬复出洗白相关信息;
Ø 违法犯罪类/政治有害类:作品、出版物类,依据广电、文旅、出版、网信等;
3、血腥暴力;
血腥场景;
Ø 恐怖图片、自杀教程、诱导自杀游戏;
十五、交通、航空设备及相关服务类
1、已报废、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非法拼装的车辆;
Ø 请遵守《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已报废或已达到国家报废标准的车辆及“五大总成”;
Ø 使用报废车辆的“五大总成”或其他零部件组装而成的拼装车;
Ø 本条款所指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五大总成包括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和车架;
2、航空或铁路相关的设备、配件、模型图纸等须由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采购的商品或服务;
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设计的航空器,均应具备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单机适航证才能进入民用航空市场,且产品质量、使用用途事关人身安全与公共安全,故请不要发布此类商品;
Ø 航空器整机,如飞机、螺旋机、直升机、热气球等;
Ø 航空器设备、配件,如发动机、螺旋桨等;
Ø 航空器模型设计图纸;
Ø 铁路专用设备;
3、汽车安全气囊、安全带扣、安全带预紧器等具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汽车配件类商品;
Ø 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 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同时,汽车安全气囊及相关配件会存在安全隐患,请在确保已获得厂家授权后再行出售;
Ø 汽车安全气囊及相关配件,特定类目指定商家除外;
Ø 汽车装饰安全带扣、改装安全带扣、原装安全带扣、汽车安全带延长扣、安全带预紧器等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的商品及信息;
Ø 可阻止汽车安全带装置在未系安全带情况下发出警报的汽车用品或配件;
十六、旅行与出入境相关商品及服务类
1、未取得跟团游、出境游、签证等业务相关经营资质的商品及服务;
Ø 根据《旅行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需要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Ø 境内/境外跟团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代办签证业务等,通过相关资质审核的除外;
2、航空公司积分、里程;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
Ø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
Ø 航空公司积分/里程兑换的机票,其中:积分或里程兑换的机票为使用积分或里程兑换的机票,包括全积分/全里程兑换及部分积分/部分里程兑换;
Ø 航空公司积分类充值或代订机票的商品,如快充南航里程、代开公务头等舱机票等;
3、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
Ø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相关条例,酒店需要对入住人身份进行查验,若实际入住人未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可能无法保障消费者权益,引发纠纷。同时,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卖家通过增加消费者为同住人等方式实现消费者入住,因此需保证在平台登记的入住人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相符;
Ø 实际入住人无需经过酒店实名登记便可入住的酒店类商品或服务,如房卡房;
Ø 平台登记的入住人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不符;
Ø 卖家发布“在平台登记的入住人将与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不一致”的商品;
Ø 会员预定后,因卖家原因导致交易订单中载明的入住人信息与卖家在酒店预留的入住人信息不符;
十七、网络游戏、账号及相关服务类
1、互联网用户账号类商品或服务;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
Ø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
Ø 以支付、社交、媒体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代注册服务;
Ø 网盘账号类商品;
Ø 为以社交为主要功能的互联网账号提供运营、教程等服务;
Ø 互联网用户账号认证及信息维护;
2、未经国家备案、官方已停止经营、外挂、私服的网络游戏、游戏点卡、货币类商品及服务;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出版管理条例》、《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移动游戏出版服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所有境外(包含港澳台)的未经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的游戏、点卡、游戏货币、装备等;
Ø 已经停止运营的游戏、点卡、游戏货币、装备;
Ø 外挂类商品,如外挂的程序、软件和客户端、外挂卡、外挂性质的游戏辅助软件或游戏辅助卡等;
Ø 私服类商品,私服架设服务、私服程序、私服网站、私服源码、私服服务器和空间等;
Ø 游戏版权号交易及相关服务;
十八、未经允许违反国家行政法规或不适合交易的商品
1、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
Ø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的文物,如1969年出土于甘肃省某墓中的马踏飞燕等;
2、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销售的产品以及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Ø 国家明令淘汰或停止销售的商品,如因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淘汰的设备或产品目录中的商品等;
Ø 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3、经权威质检部门或生产商认定、公布或召回的商品;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经国家机关通报或平台抽检后确认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危害但影响较轻的不合格商品;
Ø 经国家机关通报或平台抽检后确认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隐患、危害且影响严重的不合格商品;
4、不符合国家生产标准商品;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生产商的在有效期内的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中均未列明允许生产的商品;
Ø 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企业强制性标准或不符合远方好物公布的规则、远方好物与商家签订的协议中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的商品;
Ø 经国家机关通报或经平台抽检确认不合格的同一品牌、同一生产商或同一认证资质关联的所有商品;
Ø 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
5、远方好物提供的各项服务账号、未经授权使用或仿冒远方好物及其关联公司产品的软件;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远方好物店铺及账号;
Ø 网银钱包账号、交易号等;
Ø 网银钱包充值卡、充值服务;
Ø 远方好物服务账号;
Ø 仿远方好物类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品或信息;
Ø 远方好物企业名录等;
6、未经许可发布的奥林匹克运动会、世界博览会、亚洲运动会等特许商品;
Ø 请遵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带有奥运会标志、名称或奥运会特许类商品,如奥运徽章、奥运纪念币、奥运吉祥物等;
Ø 带有世博会标志、名称或世博会特许类商品,如世博徽章、世博纪念币,世博吉祥物等;
Ø 带有亚运会标志、名称或亚运会特许类商品,如亚运徽章、亚运纪念币,亚运吉祥物等;
7、不得私自转让的物流类商品及补助类商品;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快递面单持有的主体只能是快递公司,快递面单的用途也只能用于快递服务。同时,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不得私自转让的商品,是经过国家授权的,只有国家机构能发放,请不要在远方好物上发布;
Ø 物流类商品,如物流包裹单、面单、单据凭证、单号、单号生成器等;
Ø 国家补助或无偿发放的商品,如家电下乡类商品、北京京郊旅游手册等国家无偿发放的商品、政府免费发放的消费券等;
8、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勿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塑料制品;
Ø 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等;
9、烟草及烟草专用机械,电子烟及相关产品;
Ø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成品卷烟、雪茄烟及其组成部分,如滤嘴棒、卷烟纸、空烟筒、烟丝、烟叶、复烤烟叶、烟油等;
Ø 将烟丝和烟纸加工成成品烟的烟草专用机械;
Ø 电子烟及相关商品,如电子烟套装、雾化器、烟油、烟弹等;
10、禁止发布违规盲盒或福袋商品;
Ø 请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及《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非出厂即盲盒类商品,如:快递盲盒、活体动物盲盒、珠宝盲盒、脱单服务盲盒、酒类盲盒、3C数码盲盒、旅游服务类盲盒等可能损害消费者权益,不适合以盲盒/福袋形式发布的商品;
十九、农药、兽药及相关商品类
1、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
Ø 遵守《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禁限用农药名录》及农业部相关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农业部发布的禁用限用类农药(包含但不仅限于商品名、化学品名、通称、惯称、别称等)。
2、国家公示查处的兽药,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禁止生产、使用的兽药;
Ø 需遵守《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规定的兽药,包括但不限于:禁用兽药;抗病毒药物;抗生素、合成抗菌药;解热镇痛类等其他药物;复方制剂等;
Ø 兽药监管管理部门禁止生产、禁止使用的兽药或限制使用的兽药,如农业部176号、193号、2292号、1519号等公告中禁止的兽药目录;
Ø 《兽药处方药目录》中的处方药;
Ø 兽药原料药;
Ø 兽药假药、兽药劣药;
二十、通讯、上网设备类
1、已激活的手机卡、上网卡等违反国家实名制规定的商品。
Ø 请遵守《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含无线上网卡)等入网手续,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需如实登记用户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
Ø 激活过的手机卡;
Ø 激活过的固定电话号码;
Ø 激活过的流量卡(如3G/4G/5G上网卡);
2、未经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
Ø 请遵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规定 进一步做好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Ø 集团卡,如物联网卡;
Ø 实际使用人未经境内运营商实名登记便可登录使用的通话、上网类商品及服务,如Wlan账号密码;
二十一、其他
1、违规出版物及内部资料;
Ø 境外出版物的代购代买服务;
Ø 盗印出版物:手抄本或印刷部分样本;
Ø 企业内部资料;
2、本规则虽未明确列明,但是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等明确禁售销售的商品;
直播间禁止销售,服务商和会员不允许推广的商品或服务的重点声明:
注:服务商和会员对于下列产品链接仅可做分享下单,不得进行推广使用。
商品类别
具体项目
三品一械
保健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药品
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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